问题 | 厦门医保缴费标准2023年 |
释义 | 厦门医保缴费标准2023年如下: 1、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2、社保卡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5%,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住院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3、连续缴费与报销比例挂钩,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1%,连续参保4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2%,以此类推。 需要提醒的是,不同的城市,社保卡看病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这主要与当地的医疗保险待遇有关。 若有重复参保的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保留就业地的参保关系; 2、重复参加居民医保,原则上保留居住地参保关系; 3、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4、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及以上,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5、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连续参加医保满2年及以上,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若医保中断交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重新交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这样可以避免参保人在身份切换时出现医保待遇空白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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