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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有什么效力,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释义
    一、要约的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爱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突然死亡。如果未来的合同需要由要约人本人来履行,则要约人死亡不影响要约的效力。一般来说,如果法人解散或被撤销,该法人所发出的要约,自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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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