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注册商标的注销和撤销都是让已经注册的商标终止效力的情形,但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无论是注册商标的注销还是撤销都需要特殊的注销或撤销情形出现: 一、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强制取消已经注册的商标。包括两种情形: 1、注册无效的撤销,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0、 11、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 15、 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违法使用商标的撤销。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