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486.2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0572.6元。 2、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900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2000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曰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0972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1145元。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9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2000元。 (5)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66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4000元。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6)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1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11元。 3、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如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再另行通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第1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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