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吗 |
释义 | 中央拥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具体如下: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4、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5、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6、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7、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 8、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 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 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 3、行政管理权; 4、立法权; 5、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6、财政独立权; 7、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8、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综上所述,中央拥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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