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别行政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一种行政区划,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了适应这两个地区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等特殊情况,特别行政区实行了一些特殊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主要包括: 1、行政体制: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行政体制,即中央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辖和宪制责任不变; 2、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法律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行使独立的司法权; 3、财政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自治财政制度,即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自负盈亏,并根据实际情况向中央政府缴纳适当的财政款项; 4、教育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教育制度,包括教育政策、教育管理和教育经费等方面的自治权,但需遵守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 5、外交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对外交往制度,即特别行政区可以在经贸、文化、教育等领域与外国进行交流和合作,但外交事务仍由中央政府负责。 综上所述,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是为了保障这两个地区的高度自治,同时也需要遵守中央政府的宪制责任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