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权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 |
释义 | 一、有权对基本法提出修改议案的单位有3个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 3、特别行政区。 二、特别行政区行使提案权的行使 1、必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行政长官同意 2、再交由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议案。 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是: 1、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基本法立法委员会,设立立法小组,邀请香港地区的知名人士参加。 2、然后基本和一般法律的通过程序一样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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