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证明赠与有效性 |
释义 | 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及无效情形,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的情形和赠与财产的交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的财产需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受赠人可要求交付。若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毁损或灭失,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小三证明赠与有效要满足赠与合同生效条件。 赠与生效条件: 1、被赠与的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或由共同财产购买的; 2、由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才能实际生效,所以被赠财产是动产的须交付,是不动产的须进行了房产登记; 3、没有被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赠与为名规避有关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赠与合同无效; 2、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政管理者,除非于特殊情况并经特别批准,不得将所管理财产赠与他人,但是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已经被授予他人经营管理,并由经营管理人依法赠与处分的除外; 3、以规避法律义务为目的的赠与无效。 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的情形: 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办理登记有关手续的,这是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而不得撤销; 2、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经过公证证明,表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并且提交公正机关证明,也不得任意撤销; 3、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具有道德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于公益和道义不符,因此也不得任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交付或登记手续,且未被撤销。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规避限制流通物规定为目的、国有或集体财产未经特批赠与他人、以规避法律义务为目的等。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的情形包括:标的物已交付或办理登记手续、已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9条和第660条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的赠与应履行相应手续,受赠人可要求交付赠与财产,赠与人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毁损或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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