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但还是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在对农村房屋的执行中,必须充分考虑执行措施的适度: 第一,对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