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 抚恤金 、 医疗费用 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