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控股与集团:两者之间的差异与联系 |
释义 | 控股公司通过持有股份对公司进行控制,集团公司是由母子公司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报告、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职权。对于股东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不开股东会议,直接签署决定文件。 法律分析 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的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拓展延伸 控股与集团:理解两者间的关系与作用 控股与集团之间的关系及其作用是企业组织结构中的重要概念。控股是指一个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来控制其经营和决策。控股公司在管理和战略层面上对被控股公司具有影响力。而集团是由一家或多家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体。集团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管理、实现协同效应,提高整体竞争力。控股与集团的关系在于控股公司通过控制子公司来形成集团,实现资源整合和战略协同。控股公司通过集团来扩大业务规模、降低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则通过控股公司的支持和指导,实现更高效的管理和资源配置。总之,控股与集团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通过紧密合作可以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 结语 控股与集团之间的关系及其作用是企业组织结构中的重要概念。控股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来控制其经营和决策,而集团是由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体。控股公司通过集团来扩大业务规模、降低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则通过控股公司的支持和指导,实现更高效的管理和资源配置。控股与集团的关系相辅相成,通过紧密合作可以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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