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解除权及担保权期限 |
释义 | 我们来说一说商业活动中较为重要的撤销权、解除权有效期及担保权利行使期限。 抵押权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用赘述,清晰明了。 质权行使期限 民法典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期限没有做出限定,但在第437条规定出质人可请求质权人行权或由法院实施质押财产处分,并且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权但其怠于行权的,应承担造成出质人损害赔偿责任。 保证期间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 1)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短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无约定),无约定主债务期满后6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2)一般保证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为前提,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理解起来比较绕,具体包括: ~对债务人诉/裁且强制执行后仍未实现债权-检索抗辩权要求程序完结 ~检索抗辩权程序虽未完结,但存在四类特殊情形之一: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财产②债务人破产案件已被法院受理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放弃检索抗辩权的 3)连带保证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自提出该请求之日起算 撤销权行使期限 重大误解撤销权:已/应知道撤销事由90日内 受胁迫撤销权: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 一般撤销权:已/应知撤销事由一年内 撤销权最长期限:行为发生日起五年 解除权行使期限 有法定期限的从法定,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无法定或约定期限的,已知或应知解除事由一年内,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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