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具体流程如下:1、在押人员提出申请;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3、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4、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5、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6、将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