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 的,为核发 土地使用权证 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