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用菌生产许可证怎样办理 |
释义 | 办理条件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4、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5、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部门出具。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所在省份的网上办事大厅网。 2、注册账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4、许可中心受理后,省农业厅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省农业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 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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