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首与自首的界限 |
释义 | 特殊自首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自首方式,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与一般自首相比,特殊自首具有不同的设置体系、适用范围和立法导向。特殊自首的设立目的在于鼓励特定犯罪人实施从罪并自首。 法律分析 特殊自首是自首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对一切犯罪共同适用的自首。主要特点是: (1)由刑法总则规定。 (2)对于一切犯罪均适用。各国刑事立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多是一般自首。中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是一般自首。 二者有下列区别: 一、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二、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三、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特别自首制度,是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 拓展延伸 自首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犯罪行为被发现或追捕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或执法机构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过的行为。自首的条件和适用范围是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自首的条件包括自愿、实事求是、主动坦白、未被发现等。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故意犯罪、非暴力犯罪、初犯等情况。自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刑罚,体现了法律对悔过自新的态度,同时也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结语 特殊自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一种自首形式,以自首论。与一般自首相比,特殊自首具有不同的设置体系、效力范围和立法导向。自首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犯罪行为被发现或追捕之前,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过的行为。自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体现了法律对悔过自新的态度,同时也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