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可以对租金的给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可以对租金的给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租金,出租方可凭经公证的租赁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必经过诉讼。 2、保证出租方顺利收回房屋。租赁过程中,如果承租方违约又拒绝交回承租房屋,出租方可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其收回房屋和清点屋内物品的过程进行保全。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租方损失扩大,不影响出租方再次租赁,另一方面可以及时保障出租方的利益。 3、保证承租方合法使用。租赁过程中,出租方肆意涨价,拒收承租方交付的租金,造成承租方迟延交付租金的事实发生,并以承租方违约为借口解除合同,达到涨价的目的。面对此种情形,承租方可到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将租金提存于公证机构即视为履行了交付租金的义务。 一、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