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建实施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建设单位是否是业主?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代建实施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建设单位是否是业主?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把工程分解,分别承包给施工单位或施工队,同时双方也是合同关系,总之这是一个彼此由分工联系和利益关系结成的共同体。出包建设单位是一个建设用来统筹组织和管理建设,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编有独立的总体设计和基层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机构,出包建设单位既是拟建工程的使用者,又是工程投资的支配者,也是实施建设项目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它在实施建设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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