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 |
释义 |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适用于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的情形。双方打算协议离婚的,应当首先准备好离婚协议,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的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如果有任何一方反悔的,那么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如果双方有任何需要重新协商的事项,也可以撤回申请之后重新协商协商,处理好之后再重新申请离婚。期限届满30日后,双方就应该到婚姻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 那么离婚过了冷静期一方不离咋办呢? 离婚过了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内容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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