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业银行调整业务范围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担负着对整个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它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行使审批职责。因此,设立商业银行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申请时,应审查商业银行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审查设立的合法性,确保商业银行依法设立,避免银行设立中的非法行为。从整体上控制银行的合理分布,使银行业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审查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确保商业银行具有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避免没有经营能力的组织经营银行业给社会造成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措施之一。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领域的业务调整必须通过商业领域的监督监管部门也就是工商部门批准,而银行业的业务范围调整责任需要经过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