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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材料
释义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材料:
    1、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表;
    3、医疗诊断证明,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各种诊断报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一、终止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4.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6.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7.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8.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车祸多久才能做伤残鉴定
    车祸治疗终结三个月后做伤残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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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