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年金中单位缴费部分虽然会计入个人账户,但是暂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缴费部分中,对于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则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剩余部分则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