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2)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我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3)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4)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 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1)携带资料 ①职工本人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②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 ①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 ②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 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我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③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我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参保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⑤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在公司人事变动通知下发后,员工必须尽快处理好工作的交接问题并办理完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如果涉及第三方的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常情况下,在劳动关系转移后原单位的工龄会直接并入新单位的工龄,如果新单位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