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板拖欠我薪资很久了,那拖欠薪资欠条代理词如何写? |
释义 | 关于一起拖欠薪资欠条代理词报酬案件的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作为原告周X等诉被告周X龙等劳务合同纠纷及反诉人周X龙反诉被反诉人周X等劳务合同纠纷的第一审代理人出席了法庭的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案件基本事实已很清楚,下面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程序问题,被告周X龙在本诉开庭后提起反诉,不符合“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章,造成法庭重复劳动,拖延了本诉的审理和判决。况且本诉的三被告仅一人提起反诉,其对七原告提出反诉,又没有证据证明其反诉与除周X外的其他六人有关系,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不对等,法庭接受其反诉,对于本案原告(被反诉人)在程序上是不公平的。 二、通过法庭审理,结合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方证据,我们可以认定如下基本事实: 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原告(被反诉人)周X等人受被告(反诉人)周X龙雇请,先后在山西阳泉XX、河北固安汇丰XX、北关新XX等工地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和工人管理工作,周X龙委托其女婿潘X、内弟耿X在工地进行施工管理和工程量统计、薪资结算,但每年工程完工放假时,却不能依约发给工人薪资,年年都有拖欠。2010年度下欠周X在羊各庄工地上工作的薪资30000元,由耿X于2011年1月27日亲笔出具了《欠条》;2011年度,周XX等原告(被反诉人)又在河北固安汇丰XX工地为被告周X工作,至2012年1月20日,经耿X统计结算,应付周X薪资24672元,应付周X平薪资25873元,应付朱某薪资20315元,应付周X华薪资7384元,应付周陈某薪资6892.50元,应付周X传薪资29013元,应付周X梅薪资1085元,耿X当日亲笔书写了《证明》,诸原告(被反诉人)带证明回家过年;2012年2月,周X又带周X平、周X华到河北固安北关XX工地为周X龙工作,至2012年10月1日,经潘X出面结算,应付周X薪资60050元,应付周X平薪资27360元,应付周X华薪资31660元.潘X亲笔在《固安北关村工地薪资结算表》上面签名。至此,周X龙下欠原告方薪资合计人民币264304.50元。之后周X龙去山东青岛承包工程,对于原告支付其多年所欠薪资的要求置之不理。2012年10月17日,原告方向河北固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薪资,因法院无法向被告周X龙等人送达法律文书,而周X龙也让亲友带话承诺会尽快付钱,原告于是撤诉。2013年1月,眼见被告周X龙支付薪资无望,原告等人才再次起诉至贵院。因此,被告周X龙(反诉人)下欠七原告(被反诉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应依法判令被告(反诉人)立即向七原告(被反诉人)支付薪资264304.50元,并承担七原告讨要薪资的相关合理费用。 三、被告(反诉人)周X龙将原告(被反诉人)周X在与其薪资结算前所出具的工地费用支条作为原告周X已领薪资的证据,反诉原告,意欲抵消其债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应当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还声称原告已向某建筑公司领取了工人薪资,对此亦无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作为其不付七原告薪资的抗辩事由。 周X作为受周X龙雇请的管理人员,代周X龙发放工人生活费用、支付其他工地费用,该项支出显然与周X龙欠付的工人薪资无关。在潘X、耿X与七原告结算薪资时,就已经将支出的生活费等算清,不应该重复计算扣减。而且,该支出都是在薪资结算之前就已经发生的,如果是薪资性质的支付,那就一定会在薪资结算时算清,薪资结算证明上面本就有支取薪资的扣减,薪资结算人员不可能扣除一部分不扣除一部分,因此,被告周XX(反诉人)的主张是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反诉人)周X龙作为雇主,下欠七原告(被反诉人)薪资事实清楚,有受其委托结算薪资的潘X、耿X对工程量和下欠薪资予以证明,证据确凿。请求法庭依法判决,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