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