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省政府,又称省级人民政府,是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府。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并称“四大班子”,其主要负责人称为省长。省长(Governor)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省的行政首长。在中国,即为省人民政府首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省委和省政府 批准确认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