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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夫妻两个孩子的归属问题
释义
    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由法院判决,考虑因素包括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和子女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方有合理理由可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父母双方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均要求随其生活时,绝育、无其他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助照顾等因素会被优先考虑。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其意见也应被考虑。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时,应予准许。
    法律分析
    一、夫妻两个孩子离婚孩子归谁?
    夫妻离婚时,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二、抚养权的认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结语
    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通常以子女的成长为原则,考虑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等因素。离婚可能导致一方失去抚养权,但仍享有探视权。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的情况。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时,可以考虑一方的特殊情况或子女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并且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时也应予以支持和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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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