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被拍卖后,剩余款项是否归还? |
释义 | 法院拍卖房产后,如果多次拍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以物抵债或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拍卖前应进行评估,对于低价值财产可不评估。拍卖流拍后,可以降价再次拍卖,最多可进行三次拍卖。如果三次拍卖仍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法院将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房子被法院拍卖不会归还本钱。 拍卖房产程序如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以第二次流拍的价格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 经过多次拍卖,最终未成交的,法院会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做出裁定,将房屋以最终流拍价抵债给案件申请执行人。 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会对拍卖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申请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结语 经过多次拍卖,若最终未能成交,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法院会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如接受,则法院将以最终流拍价将房屋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则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申请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价格容易确定的情况,可以不进行评估。若经过三次拍卖仍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或不能接受财产抵债,则法院将解除查封、冻结并退还该财产给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是强制性规范。但从立法目的看,该条款目的在于限制权利人不明的房地产的转让,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而不在于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从该条款规范的行为对象看,是禁止直接引起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过户行为,并未规定除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转让行为无效,如使用权的转让。因此,该条款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从以上阐述中可以看出,经公开拍卖并且权属明晰,无产权证的房子是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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