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商品房契税 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以下四种: 一、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 三、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 四、按照土地收益定价。《 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