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噪音也是一种污染,归环保局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3.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4.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5.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6.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