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法使用风险管理工具是否需要向投资者进行事先说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使用风险管理工具确实是一种合法的风险控制方法,但投资者在使用之前应明确知道这些工具的作用、风险和限制等内容。在金融机构等提供这类工具的场合,应向投资者事先作出相关说明并签署相关合同,以避免纠纷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信、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提供投资风险提示服务,在与投资者签订交易协议或者合同前,应当告知投资者所购买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或者期货合约的基本情况和相应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知识等情况,向投资者逐个提示其合规性、合理性、风险和费用等方面各自的限制和风险,并告知投资者适当的警示和提示措施。债券市场参与机构应当向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风险提示服务,告知债券的基本情况、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证券投资基金购买人,在购买基金份额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定期报告,了解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策略、投资风险和收益状况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投资者之间的权益均等,不得违法披露投资者信息,不得实施虚假业绩,不得组织操纵市场,不得利用基金和基金财产牟取不当利益,不得变相降低基金的净值,不得使用没有投资价值的交易手段,不得擅自挤占、冻结基金财产。”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金融机构等应当以自愿、等价、诚信、公平原则为基础,向投资者透明、清晰地解释风险管理工具的作用、风险和限制,并让投资者充分知悉相关风险和投资策略。同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知识等情况,为其提供定制的风险提示服务和相应的警示和提示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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