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探望小孩的。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中止探望: 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处于发作期或传染病可能传染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殴打、遗弃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3、教唆未成年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多次违反探望方式、探望时间等约定或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5、具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