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工程结算程序如下:1、首先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包括总包、分包、材料设备等;2、验收合格后,即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需要乙方向监理或者甲方上报所有结算资料;3、经审核通过,双方达成一致后,由甲方签发并交由财务付款。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优质优价、超工费等就要以合同、协议为计费依据。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