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认为司法鉴定不公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根据法律规定,有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等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