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担保可以以担保和担保人的形式存在,通常称为物保和人保。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可以直接清偿单独设定的担保。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双方对此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当协议不明确时,首先要看是谁提供的物保。 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即使有人保,也要先由债务人的物保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