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表面上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实为行政处理决定,即不是建立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而是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的体现,具有行政职权的强制性,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例如,行政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所作的处理决定,实质上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若不服该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 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