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股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善意的;股权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转让的股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股权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股权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股权能否善意取得满足善意取得 条件的,股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 2、无处分权的人转让股权; 3、支付合理价格; 4、股权转让已依法完成登记; 5、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