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争取孩子抚养权最大的优势是什么 |
释义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应与其一起生活的; (2)有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如果妇女有遗弃、虐待儿童行为,男子要求儿童与其一起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儿童确实不能和妇女一起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因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儿童随着生活时间的推移,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孩子,而妇女有其他孩子; (4)儿童随着生活,有利于儿童的成长,而妇女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儿童一起生活。 (5)女性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和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男性照顾孙子的能力 (6)女性有不良兴趣和其他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 (7)女性收入低,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10岁以上的孩子,自己选择和父亲一起生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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