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有区别吗 |
释义 | 1、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2、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 3、法律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一、监察机关有哪些权利 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二、监委留置条件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监察法规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包括: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5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4.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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