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用借条复印件作为借条的有效凭证? |
释义 | 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的使用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被采信,另一种是被否定;在使用复印件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其间接证明力和传来证据的特殊情况下的证明效力,以及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复印件可以具备强势证明力,而传来证据在案件事实最初阶段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法律分析 借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在使用借条复印件作为审判案件的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 1、复印件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因为其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2、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特殊情况下证明效力甚至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中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仔细推敲,我们就可以得出,即使是无法与原件核对或遭到对方异议的复印件,只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查证,仍可以被采信。 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第一,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第二,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能查证属实;第三,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事实的某一方面有客观的联系;第四,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内容和形式均一致;第五,各间接证据得出得结论都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 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借条复印件作为间接证据需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查证,而非完全被否定。虽然复印件在真实性上存在瑕疵,但只要有其他真实有效的间接证据佐证,并且对方无法提出强有力的反证,复印件仍具有强势证明力。此外,传来证据在形成过程中可能存在差错和失实,但如果形成于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可能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说服力。因此,在使用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证明力和其他间接证据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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