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身权利的行使,应当受权利人意志的支配。但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协调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增强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友善关系,权利主体行使人身权,应当受天某些适当限制。例如,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为合法使用,权利人不得主张肖像权。 公民享有健康权,可以通过诊治而使疾病痊愈,也可以放弃治疗而使健康恶化,但因其患有性病时,从公共利益考虑,则可以违背不治疗的意愿而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对于生命权,法律与禁止其自由放弃,因而原则上自杀是违法的,行使人身权利的适当限制还表现在适当忍受来自他人的轻微的防害,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不超过容忍界限的妨害,不构成侵害人身权利,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例如,在公共汽车上被他人踩脚、挤撞,不得主张其身体权受到侵害;在旅店中住宿,不得以同室旅客的鼾声而使其健康权受到侵害而提出侵权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