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3、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4、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5、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6、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7、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