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银保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银保监局统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政策在辖内的落实,对有关监管政策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制定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监管规范性文件;承担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服务、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统筹协调银保监局准入工作;协调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创新业务监管工作; 2、协调推进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普惠金融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负责地方政府直接监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和网络借贷机构的相关联系协调工作;履行辖内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相关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