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归属于原所有权人。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没有征用的,即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企业和个人负责复垦后,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并要求自行使用的,可以优先确定给企业和个人使用,但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但不愿自行使用的,可以依法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对于历史遗留的废弃土地,可以依法由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或者由政府组织复垦,复垦后土地的使用可以依法确定给愿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确定土地使用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土地权属管理。要明晰国有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要防止发生废弃土地已复垦利用、产生效益后的土地权属纠纷。已经征用的土地,复垦后无论谁使用,都要体现国有土地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