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独任仲裁庭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后,根据仲裁规则由一名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居中裁断的组织。它有三种产生方式:—、当事人之间共同约定选定的一名仲裁员;二、当事人约定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一名仲裁员;三、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指定一名仲裁员。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