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介绍 |
释义 | 1.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生产和分配的统一,具有丰富的内涵。2.保护劳动者原则。“保护劳动者原则”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 一、雇佣关系有哪些特点 (1)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隶属性,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为自然人为常态。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例如,某钢铁企业为清理厂区草地,以日工资100元,日工作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几5名农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雇佣关系的财产关系应与承揽关系中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相区别。雇佣关系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表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对雇佣关系的规范有限,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且对其规范比较笼统。 二、亲自履行原则由劳动者自身属性决定 劳动合同中的亲自履行原则是由劳动力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确立该原则也是对劳动合同正当履行的保障。虽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亲自履行相悖的情况,但不会影响亲自履行的实质内涵,而只会更加丰富、深化该原则,使其内涵越发明确、具体。亲自履行原则不仅规范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保障了企业的用工安全,也制约企业主体的变更,使劳动者不致在企业变更过程中遭到不合理的解雇。所以,亲自履行原则是双向性的,在劳动合同到不合理的解雇。所以,亲自履行原则是双向性的。 三、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构成主体不同。 对于劳动关系而言,其用工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须为法人或组织,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则必须是劳动者,且劳动者须为自然人。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对于劳务关系而言,其构成主体则一般没有特殊限制,具有广泛性。即劳务关系的双方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甚至也可以都是法人或组织。 2、主体关系不同。 对于劳动关系来说,两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财产关系(或者说经济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双方具有人身上的从属性,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从而成为用人单位的稳定的内部成员。这就决定了一方面劳动者组成了用人单位,另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平等,体现出用人单位系强者而劳动者为弱者。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之间只具有财产关系,即提供劳务和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无人身隶属性,各自独立且法律和实际地位均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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