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时限 |
释义 | 行政处罚听证需要的时间最少是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因此,行政处罚听证需要的时间最少是十日。 一、行政处罚罚款听证规定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处罚听证是一种被动听证,只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否则,不能适用听证。 二、应急局处罚的后果 一、立案责任:简易程序可当场处理,不予立案;除简易程序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照一般程序,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2名或2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需回避的,执行回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审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四、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项、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五、决策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职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魔兽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举行听证的,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六、决定责任:依照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事项,并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监察部门的印章。 七、送达责任: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八,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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