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海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从2018年11月开始。此次信息采集的工作自2018年8月1日起开始,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间截至到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 民法典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