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提供反担保: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一、反担保函的种类 (1)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2)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3)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二、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