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这段时间的限制是多久?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复杂案件可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需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二个月。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可再延长二个月。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可查清身份后计算期限,但不得停止侦查取证。 法律分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依照规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同时,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身份不明的情况,侦查羁押期限会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根据以上规定,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全面的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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